律师资料
孙波
孙波律师

加载中...
  • 执业证号:13101201011599421
  • 资格证号:
  • 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手机:15821850906
网站公告
孙波律师,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梁淮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法律及汉语言文学专业双学历。擅长办理:离婚及财产分割、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赔偿、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继承案件、人身损害赔偿、公司法务及刑事辩护等各类民事刑事案件。
分类
网站文章
友情链接
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房地产继承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4-09-26 03:28)     点击:358

  房地产继承,同其它遗产继承一样,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房地产继承,是所有权及使用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

  (一)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遗嘱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也不会发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产子女就不能继承。父母意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但这种行为叫生前赠与,不叫继承。

  (二)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像这样的财产必须分割以后属于死者个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遗产。一切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

发表评论
孙波:
验证码:   匿名评论

孙波律师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