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料
孙波
孙波律师

加载中...
  • 执业证号:13101201011599421
  • 资格证号:
  • 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手机:15821850906
网站公告
孙波律师,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梁淮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法律及汉语言文学专业双学历。擅长办理:离婚及财产分割、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赔偿、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继承案件、人身损害赔偿、公司法务及刑事辩护等各类民事刑事案件。
分类
网站文章
友情链接
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标准与处罚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1-26 01:46)     点击:287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标准与处罚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对因安全成产设施或条件不符合规定所产生的事故,那么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应如何处罚呢?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概念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是企事业单位中的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标准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情节特别恶劣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了特别严重后果的。主要是指:(1)致多人死亡;(2)致多人重伤;(3)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4)造成了特别恶劣的政治影响。

  2、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特别恶劣的,如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多次意见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以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已发生过事故仍不重视劳动安全设施,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等。

  3、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犯罪行为人的表现特别恶劣的。如重大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不是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而是只顾个人逃跑或者抢救个人财物,致使危害结果蔓延扩大的;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责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企图嫁祸于人的等。

发表评论
孙波:
验证码:   匿名评论

孙波律师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