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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波律师,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梁淮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法律及汉语言文学专业双学历。擅长办理:离婚及财产分割、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赔偿、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继承案件、人身损害赔偿、公司法务及刑事辩护等各类民事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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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债权债务,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09 01:48)     点击:202

  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债权债务,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案情】

  原告:深圳市某出限公司被告在承建广东东莞市某镇A广场工程期间,其下属部门A广场工程项目经理部以自已的名义要求原告向A广场提供水泥,原告自1995年12月起至1996年7月向经理部提供水泥共计812 .17吨。双方未约定水泥货款的付款期限,后该经理部以种种理由拒绝付款,在原告一再要求下,经理部于1996年7月2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无还缴期限的欠条,确认其共欠原告水泥款357559元。但其后原告多次向该经理部催收未果,而被告又表示该经理部的债务与其无关。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本案性质属于购销货款纠纷。原告向被告A经理部提供了水泥,而被告A经理部未付原告部分货款,则原告与被告A经理部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因双方未约定水泥款的给付期限,当原告向该经理部要求付款,而被告A经理部来履行时,原告就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原告的诉讼时效也开始计算。在被告经理部出具《欠条》,如情况属实则根据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原告起诉时己经是2002年1月30日,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且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所以本案原告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依法丧失胜诉权。

  【评析】

  原告起诉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己部分付款,需方收货后余款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但本案争议的债权债务却是在立下欠条前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94年3月26日的第3号法复的规定,由于双方从始于终都没有明确还款的期限,依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受法律保护。因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的履行时间未有明确的约定,不认为存在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原告主张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时间2002年3月14日作为原告请求权益的时间。A广场工程项目经理部系被告的下属部门,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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