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料
孙波
孙波律师

加载中...
  • 执业证号:13101201011599421
  • 资格证号:
  • 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手机:15821850906
网站公告
孙波律师,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梁淮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法律及汉语言文学专业双学历。擅长办理:离婚及财产分割、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赔偿、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继承案件、人身损害赔偿、公司法务及刑事辩护等各类民事刑事案件。
分类
网站文章
友情链接
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离婚登记的条件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11 03:30)     点击:348

  离婚登记的条件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登记离婚必须符合的实质条件有:

  1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夫妻。这就是说,登记离婚只接纳合法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对非法同居者乃至事实婚姻的当事人一概拒之门外。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登记时要先验明双方的夫妻身份,凡是没有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不能确认其夫妻身份的,不予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其离婚须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2双方当事人须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离婚事关婚姻家庭关系的重大变更,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即当事人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同样适用于离婚行为。因而《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对于夫妻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应依诉讼程序,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

  3夫妻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即要求双方对离婚的意愿必须是自愿的、真实的、一致的。一方不同意的,不能认为是双方自愿离婚;或者一方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或以精神要挟为手段迫使对方同意离婚的,不符合这一要件。

  4双方必须对子女的抚养和财产问题达成协议。所谓对子女问题有适当处理,是指对双方离婚后有关子女(主要是未成年的和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的一切问题,都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做了合理的、有切实保障的约定。所谓对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是指在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合理的分割和处理,对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的以经济帮助做必要的安排。在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及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共同债务的清偿做出负责的处理,同时还应切实安排好离婚后的住房问题。

  登记离婚需要的证件

  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在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登记离婚申请书时,同时提交下列证明:

  一、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户口证明;

  二、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

  三、双方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协议书;

  五、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如果是现役军人申请登记离婚,须提交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的同意决定和介绍信。

  如果是港澳同胞,应到原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离婚手续,如果婚姻登记机关找不到其结婚登记档案,本人结婚证又丢失,可到办理结婚登记时居住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出具原在该地居住的户籍证明,并由双方当事人出具该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过结婚登记并经公证的声明书及内地亲友出具的保证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

  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l)男女双方须亲自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在办理登记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的有关问题。登记机关如发现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而故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应当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2)婚姻登记机关要严格地依法办事,对离婚申请加以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应当促使双方当事人对离婚问题作慎重考虑。即使是双方自愿离婚,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先作促成和好的调解。在离婚要求一致时,但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有争议时,登记机关可通过调解协助双方妥善安排。当事人原来的安排如不合理,也要帮助他们遵照婚姻法的精神作必要的调整。

  (3)对于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双方自愿离婚,登记机关应准予登记,并发给离婚证,作为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律凭据。如果发现要求离婚的仅是一方,另一方实际上并不同意,或者在子女、财产等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均不予登记,而是劝说当事人依诉讼程序解决。

发表评论
孙波:
验证码:   匿名评论

孙波律师主页